概要:黑龙江地广人稀,大自然快速增长较慢,国家政策的推展更加变得最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在不影响黑龙江地方势力政治权利的前提下,都需要遵从和继续执行中央政府关于发展林业经济的政策。在这些林业经济政策中闻名外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派发对森林资源的毁坏为最。以黑龙江的外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派发的背景、内容、特点为视角评价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外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行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替频密,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程度上谈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各不相同两点:一是大自然快速增长的流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展。黑龙江地广人稀,大自然快速增长较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展更加变得最重要。
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施行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奇以外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派发对森林资源的毁坏为最。 一、外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经常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定《中俄密约》(即《御敌相互援助条约》),容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建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建铁路所须要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以备所取给。
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调停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定《采伐木植合约》。据此合约,中东铁路公司成立三处外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外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必要掌控的中东铁路为了获得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定的《伐木合约》条文中规定成立的。
从此沙皇俄国获得了被视作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砍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不安,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
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非常丰富繁茂,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觊觎东北非常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据大量永久性的外借林场,而外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牵涉到外交,调停棘手。若长此任予退出,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患,故而确认筹备林政,应向中国最知名林区应从。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发布《东三省国有森林派发暂行规则》20 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促进国家收益,亦健水土之安稳,国防之安全性。
1914 年8月8 日,农商部发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派发规则》。 二、外借林场和国有林场派发的内容 大批的外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必要掌控的中东铁路为了获得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述: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失去,始自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议定伐木合约,兹节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斧头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车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
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到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采伐出租木材,唯如有人意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需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采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采伐,铁路公司均可允给商民采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到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采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1]。 1912年发布的《东三省国有林派发规则》的主要内容节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派发之;派发以林木为缩;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
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派发。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递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需发给许可,并按白鱼伐木数量缴纳保证金。
木材复职到埠后,由林务局按规定,按木植市价8%缴纳许可酬劳,保证金如数交回。许可的有效期为1 年。
承领者侵越原订界限砍伐时得给与惩处[2]。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发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派发规则》。
同《暂行规则》比起,减少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接到承领书后展开核查,如无反复,再行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圆形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述原订项目外,还要记述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
承领森林每人不得多达200 平方里。承领者不应交纳勘测酬劳。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指出该处森林无法派发,原交纳勘测酬劳送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登记,发给部照。
此照有效期最少为20 年,届满将照缴销。承领人发给许可,按标准交纳注册费。林木复职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上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按规定。
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从税则交纳木税外,不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交纳山本和木植票费。出让已领有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出让许可的有效期,以原领许可不尽相同,承领森林如已多达照载期限仍未著手砍伐,则撤消其承领原案,只得部照。
承领人砍伐林木时,每亩不应留存天然下种母树2—3 株。砍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指出无法垦殖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垦殖,这就规定了林地变成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度改动《东三省国有林派发规则》。
改动补足内容:砍伐森林,原定国际合约有尤其规定者,在满期以前之后有效地。农商部得于适当时交还已派发的森林,但不该伤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请示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导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明确提出承领书时交纳勘测酬劳。
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后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 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需交纳保证金。 三、外借林场和派发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外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具有显著的外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派发规则》派发的国有林场。
主要展现出在: (1)这些外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外借林场显著具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派发规则》规定,国有林场派发只“仅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派发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不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仅次于区别。 (2)面积尤其大,多达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外借林场的面积到底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获得一个清楚的数字。
1915年的调查情况表明仅有中东铁路沿线的外借林场总面积超过了12 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产于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恩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计林场5一处,面积为2 008.6平方公里,1930年减少到7 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抗拒下,外国资本家堪称了解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创建外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派发承领森林每人不得多达200平方里。
(3)外借林场的时间宽,在合约上誓约是20—90年,在中国主权失去的情况下,实质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派发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施行,相接1929年废止,实质上实施了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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